外国公司通常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许可或注册才能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部分公司形式,还需要得到相应政府机构的审核批准:
合资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股东,公司的所有权取决于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数量,股票持有者通过股息得利。
依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最多只能拥有菲律宾本国公司40%的股份,本地菲律宾人至少拥有公司60%的股份,但实际比例取决于该行业的性质。
独资公司(OPC) 在菲律宾这种商业形式中,个人对公司资产拥有全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个人对公司的负债或者亏损承担有限的责任。这种类型的企业受到贸易监管局、消费者保护局(BTRCP)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分公司 分公司归属外国总公司,主要从事菲律宾本国市场业务发展。这种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的业务,可以从分公司所在国获取利润。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延展,因此其债务被认作是总公司的债务。
分公司由于不发行股票因而不需要缴印花税,但在一定条件下,分公司需要缴纳总公司分配到菲律宾分公司的管理费,但是不用承担10%的累计收益税。
代表处/办事处 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置代表处的目的是能够直接处理总公司在菲律宾的业务。
代表处或联络处直接与总公司的客户开展业务往来,但并不直接从代表处所在国获取利润,而是由总公司全额补贴。代表处负责的事务包含但不限于信息传播、产品推广和产品质量监控等工作。
合伙公司 在菲律宾的法律条文中,“合伙企业”被视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同时区别并独立于合作人的一种商业形式。其意为允许自然人将他们的资源和资金投资于一个共同的商业项目,而不必组织一个合资公司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管理商业资产。管理权的分配取决于合作协议。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其成员不用承担无限责任,其有限责任的分配基于资本贡献。
个体商户 个人独资是最简单的、在菲律宾最容易注册的商业形式,这种类型的企业受到贸易监管局、消费者保护局(BTRCP)和工业贸易部(DTI)的监管。
在这种企业形式中,个人对公司资产拥有全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个人对公司的负债或者亏损承担无限的责任。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绝对性,个人运营意味着经营上高度的灵活性。
区域总部 区域总部是母公司在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的管理、沟通和协调中心。地区总部不允许在菲律宾获得任何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参与菲律宾当地任一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或代表它的母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附属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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