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市场准入
投资监管部门菲律宾负责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有:
①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菲律宾公司的注册、登记以及对公司的综合监管。
②投资委员会(BOI)负责促进和监管在菲律宾的投资。
③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是贸易和工业部的附属机构,授权经营和管理经济特区,并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注册和管理,包括授予它们奖励。
④菲律宾央行(BSP)是菲律宾中央银行。它的职能包括监管某些对内的外国投资。
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总结如下:
法律要点《菲律宾宪法》 规定菲律宾本国资本对某些经济活动的最低持有率。 · 国家可与菲律宾公民或公司或协会(至少拥有60%菲律宾份额)签订涉及勘探、开发及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或产量分成协议。 · 同样,宪法授予菲律宾公共事业单位的特许经营权、执照或其他形式的授权,以及菲律宾境内私人土地所有权仅限于菲律宾公民和至少拥有60%菲律宾份额的公司或协会。此外,宪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在此种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中所占的资本份额进行限制。 · 大众媒体的所有权和管理仅限于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有资本全资所有和管理的实体。另一方面,广告行业限向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内资比例不低于70%的公司或社团开放。 《公司法》 · 制定公司形成规则以及菲律宾在规范公司经营方面的其他规定。 · 规定外国公司在菲律宾分支机构的设立。 《综合投资法典》 · 由投资委员会创建。 · 授权制定年度投资优先计划(IPP),该计划提供有关鼓励投资的特定活动和其他类别经济活动的信息。它列出了可以享受激励措施的活动类型。 · 规定了注册投资、各种投资激励以及授予特殊投资者居民签证的基本权利和保证。 · 规定了跨国公司区域或地区总部,或外国企业实体区域运营总部的设立。 1991年《外国投资法案》(FIA) · 管理菲律宾,特别是全部和部分国有化行业的外国投资。 · 为投资之目的,定义“菲律宾国有”,特别是在国有化或部分国有化行业。 · 规定非菲律宾国有企业的投资的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和国内市场企业外国投资管理的规则。它还要求发布《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其中列举了对外国股权或控股行为相关活动或业务的限制。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 《外国投资负面清单》是根据《外国投资法案》颁布的,分为两个清单。清单A覆盖《菲律宾宪法》或特定法律规定限制外资所有权经济活动的领域。清单B覆盖外资所有权因国家安全、防卫、健康和道德风险以及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受限的经济活动领域。 · 最新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第十期)》已于2015年5月29日颁布。 《反挂名法》 · 禁止规避和违反任何要求将菲律宾国籍或任何其他特定公民身份作为行使或享受权利、专营权或特权的前提条件的法律。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 · 本法创建了基地转型发展委员会并规定了其对于经济特区的权利和职权。 · 规定了提供给苏比克和克拉克经济特区内商家和企业的激励措施。 1995年《经济特区法》(PEZA法) · 设立视为单独关税区的经济特区。 · 提供激励措施,促进国内外投资流入经济特区。 · 设立菲律宾经济特区署。 · 管理经济特区的企业经营,特别是那些涉及财政激励及国家和地区免税政策覆盖的实体。 1994年《出口发展法案》· 向出口商提供各种激励措施(经投资委员会批准)《投资者租赁法案》· 制定授予外国投资者长期租赁私人土地的规则,以鼓励外国投资。《建设经营转让法》 · 概述私营企业参与一般由政府融资开发的基础设施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根据《综合投资法典》,价值超过10亿比索的项目纳入激励范围。
以上是适用于一般企业的投资法律。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也受与该行业相关的特别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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