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知: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指广大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工作时,中国驻各国使馆教育(文化)处证明其国外留学身份和留学经历的官方文件。该证明为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印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表的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保存,一旦回国后工作单位落实,此联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档案,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我驻菲使馆文化处留档存查。 第一条 凡在国外正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学历)并在外居住6个月及以上拟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开具《证明》。 第二条 以中外院校联合培养、校际交流或中外合作办学方式出国并且在外居住6个月及以上拟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开具《证明》,其学历层次为“其他留学人员”,其留学方式、所获学位(学历)和留学机构等在备注栏进行表述。 第三条 获颁第三国学位(学历)并且在外居住6个月及以上拟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论是以中外合作办学方式还是个人留学的方式出国留学均可申请开具《证明》,其学历层次为“其他留学人员”,并对院校资质和留学经历在备注栏进行表述。 第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连续获得多个学位(学历)的,我处只就其一段学习经历在其回国工作前开具一次《证明》,其他留学经历可在《备注》中进行表述。 第五条 留学人员本人应在来菲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在我驻菲使馆文化处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回国工作前申请开具《证明》,因特殊情况未能开具《证明》的,可在回国后向我处提出补办申请。我处不再受理委托他人或中介办理《证明》。 二、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如下资料: 1、《菲律宾自费留学人员注册登记表》 ; 2、本人护照及签证等出入境信息; 3、毕业证、学位证书/学习或进修证明材料; 4、回国行程票据。 以上材料第2至第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一上午9:00-11:30递交申请材料,每周四上午9:00-11:30取《证明》。 地点:1164 Tamarind Road, Dasmarinas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四、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费用: 我处不再收取开具《证明》的任何费用。 此规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实施,请大家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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