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企业不仅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必要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的途径有法院诉讼、仲裁与和解等。依据菲律宾《1987年宪法》和《1980年司法重组法案》,菲律宾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全国法院体系共分四级: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其下依次为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 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为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以内或诉讼标的物价值为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以内的民事案件,地区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超过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或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的民事案件,不服城市法院或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直至最髙法院。 上诉法院除可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外, 也可对准司法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土地注册局等)的裁决提起上诉。在南部穆斯林地区,设有伊斯兰教巡回法院、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另外,菲律宾还设有专门的税务上诉法院。 依据《菲律宾仲裁法》(共和国法案876号),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 通过事先合同约定或事后双方同意的方式,提起仲裁。 在菲律宾,只有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在法院或行政机构行使其准司法职 能。菲律宾全国设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其法律规定法律职业属于外资禁止进人领域。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和语言差异,中国企业应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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